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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草三家如何划分监管职责和执法边界

浏览量:317 2023-04-25 15:25:36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

2020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又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沙漠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内非法开矿、采石、挖沙、建设等违法行为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清单。


2020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点开链接),将此前由林草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使的部分执法权统一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2021年12月,新颁布的《湿地保护法》,明确林草部门是湿地保护执法主体。


2022年8月16日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生态保护的部门监管职责和执法边界,具体规定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报件材料中专门说明。

▄ 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 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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